最新消息 简  史 章  程 现届理事 历届理事 奖助学金 活动回顾 永久会员 国际时报

章  程
 
    名称   特别会员大会  
  注册地址及会议地点   法定人数与廷期举行会员大会
  宗旨   委员会
  会员资格   执委之职责
  申请会员   财政事务
  会员注册   查账
  更换地址   信托人
  退会   附加规则
  开除会籍   特别条例
  终止会籍之影响   规章诠释
  入会费、认捐及其他捐款   修改章程
  会员大会   解散



一、名称: 本会命名为古晋中华中学校友会。

二、注册地址及会议地点

  ·本会之注册地址及会议地点为古晋拿督阿旺阿都拉馨路。
  ·通迅地址为古晋邮政信箱1365号。
  ·在未得社团注册官事先批准之前,注册地址、会议地点及通迅地址不得更改。

三、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促进校友之间的友谊与亲善精神。
  ·为母校及社会服务。
  ·发展五育,即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及群育(群体生活)。
  ·以任何必要之途径协助母校。
  ·设立基金从事企业投资,以利本会及提高会员之经济地位。
  ·本会从参加商业活动中所赚取之所有金钱和利润,只得用于实践促进与执行本会之宗旨而完全不得以股息、红利或利润之方式付给任何会员,除非付给执委,或职员,或会员,或其他人士作为他们对本会提供服务报之酬或费用。

四、会员资格

  任何古晋中华中学(包括中中、一、三、四中)之毕业生或离校生均有资格成为会员。

五、申请会员

  凡申请会员者需由两名现有会员提议及附议,并呈交本会秘书,秘书应在最先与适当的时侯将申请书呈上执委会批准,执委会可以无需解释任何理由拒绝批准任何一份申请书。
  任何一份申请书一旦获得批准,申请人于缴交入会费及首半年年捐后,始正式成为会员,并享有会员之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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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员注册

  秘书将保存包含以下各项之会员注册:
  ·编号
  ·入会日期
  ·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国籍
  ·职业
  ·住址

七、更换地址

  任何会员在更换地址时,都有责任以书面通知秘书,任何通告或传单寄到会员的地址时,即当作会员已收到论。

八、退会

  任何会员若欲退会,须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在接到此书面通知之后,如无通知改变,将自下一年正月一日起生效。

九、开除会籍

  ①执委会如认为任何会员内会或会外之行为有损本会利益或认为他不适宜与本会会员来往,经开会通知与调查后,可吊销或开除该会员。
  ②任何在本条例下被开除之会员,可于执委会决定开除之十四天内向会员大会上欣,会员大会之决定为最后者。
  ③任何在本条①项下被开除之人士均不得重新加入本会。

十、终止会籍之影响

  任何人士,不论退会或被开除,一旦终止会籍,即丧失本会会员之所有权利,亦不得向本会索取产业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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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入会费、认捐及其他捐款

  ·入会费:壹拾元
  ·半年捐:陆元
  半年捐需于每年一月或七月之内缴交给本会财政。
  任何会员凡一次缴交年捐壹百元者,为“永久会员”,以后不必再缴年捐。
  任何会员未缴所欠之本年年捐逾一年,将接到由秘书或代秘书签名之通知书,告知取锁其会员权利直至付清欠款为止。
  会员大会可决定向会员征收特别捐。任何会员如不按大会决定之期限缴交特别捐,其处理方法将与半年捐之欠款相同。

十二、会员大会

  本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于执委会任期满后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将由执委会决定。 会员大会之讨论课题如下:
  ·听取执委会有关在任期内之工作报告。
  ·听取财政有关在任期内经核查之帐目报告。
  ·选出未来年度之执委会及一名查账。
  ·讨论其他动议。
  在大会召开前至少十四天之前,秘书需将大会议程包括会议记录、报告、选举提名表格及本会去年度核准之帐目副本,寄交所有会员这些文件之副本也必须放置于本会注册会址或开会地点供会员参阅。
  选举执委之提名表格,需于大会日期公布后七天内呈交给秘书。
  提名需以书面方式,并需由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签名。

十三、特别会员大会

  以下情况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执委会认为需要;
  ·有十分之一之会员联名上书要求,申请书需写明召开此大会之日的原因。
  ·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需于接获此要求后之三十天内召开。
  ·秘书需于特别会员大会召开日期前最少十五天,将通知书及议程送交所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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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定人数与廷期举行会员大会

  ①任何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最少须有执委会人数之一倍或会员总数之一半,两者中以少数者为准。
  ②如不足法定人数,大会将廷期至另一由执委会决定之日期召开。
  ③如根据上述②项召开之大会不足法定人数,则大会将予举行,但不得修改章程或作出有影响全体会员之决定;
  由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须予取消,自该日期起之六个月内,不得以同样之理由申请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十五、委员会

  委员会包括下列执委,由会员大会选出:
  会长一位      副会长三位
  秘书一位      助理秘书一位
  财政一位      助理财政一位
  校友事务主任(老中中及二中)一位
  校友事务主任(一中)一位
  校友事务主任(三中)一位
  校友事务主任(四中)一位
  教育一位      助理教育一位
  康乐一位      助理康乐一位
  福利一位      助理福利一位
  委员七位
  执委会之职权在于组织与监督本会之日常活动,及决定有关本会依会员大会所制定之总方针所推行之工作。执委会如事先未征得会员大会同意,不得采取任何违反大会意愿的行动,并需从属会员大会,执委会需向会员大会提呈过去二年的会务报告。
  执委会每三个月至少需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之通告需于三天前发给执委,会长,或三名以上的执委联合要求,即可于任何时侯召开会议,最少需半数执委出席会议,方能达至法定人数而使会议有效。
  倘若有紧急之事务须由执委会之批准,但却无法召开会议,则秘书可以通函征得批准,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通函清楚写明有关问题,并送达所有委员;
  ·最少须有半数委员表示赞成或反对;
  ·以执委之大多数通过任何以通函征得的决定,秘书必须在下一次的执委会议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任何执委如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执委会会议,将被视为辞却执委职。
  ·执委如逝世或辞职,在上次选举中该职位得次多选票之后补将填补空缺,如无此种候选人或此种候选人拒绝就任此职,执委会有权选出任何其他会员来填补此一空缺直至下次常年大会为止。
  ·执委会可指示秘书或其他执委执行会务,执委会如认需要可委派主办人和职员,但亦有权终止或开除执委会认为任何拒绝执行执委会之决定,失职,不诚实或无能的主办人或职员,执委会亦可基于本会之利益根据其认为良好及足够之理由,终止及开除上述主办者及职员。
  ·执委会的决定如无违反会员大会订下之政策,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除非会员大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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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执委之职责

  会长在任期内主持所有会员大会及执委会议,负责妥善处理会议之进行,有最后票决权,并签署所有被核准之会议记录。
  第一、第二及第三副会长将按此次序在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秘书将按本会归章处理书信来往和执行会员大会及执委会之指示。负责保管所有书籍,文件和纸张,但不包括财政记录及帐目。他须出席所有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助理秘书需协助秒书执行工作,并在秘书缺席时代行职务。财政须处理本会之财政事宜。他须保存金钱来往之帐目,并须确保帐目之准确无误。
  教育、康育、福利各自负责组织执委会所指示的活动。各股之助理须协助各股工作,并在各股缺席时代行职务。
  执委需协助监督一般会务,并提醒任何不遵守本会章程之会员。
  校友事务主任(老中中及二)是负责联系来中中及二中校友的关系与感情。
  校友事务主任(一中)是负责联系一中校友的关系与感情。
  校友事务主任(三中)是负责联系三中校友的关系与感情。
  校友事务主任(四中)是负责联系四中校友的关系与感情。

十七、财政事务

  本会之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开始。
  本会之收入及产业只能用于促进本会之宗旨。任何时侯皆不得以利润或红利直接或间接付给或转让给任何会员或前会员。但可以付给任何执委或工人或会员或其他人士作为他们对本会服务之酬报。
  财政之手上只允许保有不超过三百元现款,超过此数目之款项须于收到后一星期内存入由执委会批准之银行。银行户口将在本会之名义下开设。
  本会之所有支票或提款通知书需由会长(在缺席时副会长)秘书及财政签署。如秘书或财政缺席,执委会可委任一位委员代替。
  如未经执委会事先批准,每次之开支不得超过三千元,如未经会员大会之批准,每一次之开支不得超过一万元。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一份收支帐目及收支表需尽速准备好,并由在本章程第十八条下由委任之查账核查。经核查之帐目将提呈下次会员大会批准。帐目副本应放置于本会之注册办公处,俾让会员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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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查账

  会员大会需委任一或一名以上非执委为义务查账员,他任是职只能二年,且不得再被委任。
  查账员需负责核查其任期之帐目,并须准备一份报告或证书以呈上会员大会。他在主席的要求下,需在任何日期核查本会在任期内之任何期间内之帐目,并呈报告执委会。

十九、信托人

  三位信托人将在大会中被选出,其年龄须在二十一岁以上,其任期将由本会决定,他们将受托于本会所有不动产或在执委会的指示下处理它。
  事先未获会员大会的同意或授权,信托人不得擅自售卖,赎回或转让本会任何财物。
  基于下述理由,执委会可撤消信托人的资格:诸如疾病,经神不健全,离开本地或他不能执行其任务或不能满意地执行其任务。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后如有信托人死亡,辞职或被撤职,需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另选信托人填补其空缺。

二十、附加规则

  执委会可废除或修改附加规则。所有废除或修改之规则,需在本会会所之布告公布二星期,在此期间,三十名以上会员可以书面通知秘书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讨论。如未接上述书面通知,所废除或修改之附则须为全体会员所遵存。
  小组:
  倘执委会认为适合,它有权委小组来实践其宗旨,执委会如认为需要与适宜,可授权小组或收回所授小组之权力,并撤消其委任。任何小组,在行使其权力时,需服从执委会时时制定之规则。每一受委之小组,需有一名执委参与并担任主席。
  财物之搬移或损坏:
  任何会员破坏或损害本会之任何财物,如执委会决定,需偿还、修理或更换之费用。未经执委会同意,不得搬移本会之书籍、期刊、报纸或其他财产。
  会员伤亡:
  不论本会会员或来宾在享用本会会所、权利、设备所造成的个人损伤或死亡,本会将不负任何责任。
  宾客:
  任何会员均有权介绍其朋友及亲戚至会所作客。会员需负起其所介绍之宾客之行为的责任,并负责宾客之一切开支,或赔偿其宾客所造成之本会财物之损坏。
  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
  会员大会可根据执委会之提议选举名誉会长与名誉顾问。
  呈报:
  在会员大会开过之后,秘书需尽快填写规定之表格向注册官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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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特别条例

  所有执委及所有执行会务之职员需为马来西亚公民。如有非公民被选到或委任,将属无效者。
  本会不得与马来西亚以外之任何社团联合或联系。
  任何在籍之大专学院学生不得入会,除非有有关大学副校长之书面批准书。
  每位会员,执行会务之职员和顾问皆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每位会员皆享有选举权和拥有资格当本会执委会委员。
  任何在1981年社团(修正)法令中被褫夺会员资格之会员皆不得担任本会之执委会委员,顾问或雇员。
  本会在未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前,不得接收任何国外金钱或其他产业。

二十二、规章诠释

  在每两年会员大会间隔期间,执委会有权解释本会规章,在必要时,对规章中未提到之课题,作出决定。

二十三、修改章程

  除非经过会员大会决定,否则不得更改或修改本章程。此种更改或修改需自注册官批准之日期起生效。

二十四、解散

  如经会员人数之五份之三以上多数同意,本会可自行解散。
  倘在上述情况下解散,本会名下之一切合法债务需予清还,其余基金则由大会决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