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更新 >> 08:49 2008-8-21

 
雇用非公民须获移民局批准,也须有人力资源局准证

  (古晋20日讯)砂拉越的雇主受到忠告,他们在雇用非砂拉越公民,除了必须得到移民局所签发工作准证,也必须向砂拉越人力资源局申请准证。

  换句话说,单是得到移民局所签发的工作准证,而没有人力资源局所发出的准证,也将被视为非法处置。

  该局高级助理局长查米拉布迪披露,根据程序,有意雇用非砂拉越公民(包括外国劳工与西马和沙巴公民公民在本州工作,他们首先必须向州人力资源部申请准证,在得到批准后才向移民局申请工作准证。

  根据了解,很多时候,移民局都会在有条件下先发出准证给申请者,其中一项条件就是必须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准证。

  他说,砂拉越劳工法令第119条文规定,雇主聘用非砂拉越公民在本地工作(经理级和家庭女佣除外),都必须向州人力资源局申请准证。

  他形容这项条例是为了保护砂拉越公民,确保他们的就业机会不被剥夺。

  他们首先必须在本地英文和国文报章报章刊登征聘启示,在证明无法雇用到本地公民下,才能向人力资源局提呈申请书。

  查米拉提醒雇主勿轻易听信人力中介公司的言论,以为有了移民局所发出的准证就能雇用外劳了。

  他解释,在西马,的确是如此,只要得到移民局批准就可行了;但是在砂拉越则必须另向人力资源局申请准证,才算合法。

  他表示,当局理解雇主的问题,因此只有雇主根据程序提出申请,其理由也是合理的,当局都不会故意刁难申请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