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决:和平集会前5天须通知警方规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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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日讯)联邦法院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阐明,需在集会前5天向警方提交集会通知,违反联邦宪法。
以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为首的法院五司一致裁决,该法令第 9条文(5)节所施加的惩罚超出了保障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联邦宪法第 10(1)(b) 条所允许的限度。
换句话说,不得以未提前5天通知警方为由,将和平集会组织者定罪。相关条文是“不成比例的干预”,相当于禁止而不是限制此权利。
联邦法院五司是周二针对民主联合阵线前总秘书阿米尔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9条文(5)节是否符合宪法的法律行动,做出上述判决。
阿米尔于2022年被控没有在国企十合(Sogo)购物广场集会的前5天知会警方而被控。参与当年8月14日的集会的约200人,促政府革除必须对濒海战斗舰项目失败负责的部长或控上法庭。
在和平集会法第9(1)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东姑麦文也发出指示,阿米尔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将发还高庭处理,并须根据联邦法院的判决结论来结案。
内政部将审视法院裁决
针对法院的这项裁决,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弗丁表示,内政部尊重并将认真研究有关条文。
他不排除将考虑修订相关法令条文,以确保其符合宪法精神,并与联邦法院的裁决一致。
他发表文告表示,这也重申首相安华维护和平集会权利的承诺,已宣布内阁决定将暂停援引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提起诉讼,以作为推动全面改革集会法律的初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