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诉得直 法院裁定通讯法令中 “冒犯” “滋扰” 字眼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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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7日讯)政府在联邦法院上诉得直,成功恢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号法令)第233条文中的“冒犯”(offensive)及“滋扰”(annoy)字眼。
第233条文将任何带有猥亵、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并意图滋扰、辱骂、恐吓或骚扰他人的网络通讯,列为刑事罪行。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为首的五司,一致批准政府的部分上诉并裁定通讯法令中的这两个字眼符合宪法,以及推翻上诉庭此前宣判它们违宪的裁决。
另4名法官是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丽妮、拿督仄莫哈末、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和拿督科林。
娜丽妮在发表裁决时指出,第233(1)(a)条文旨在监管网络设施与服务的不当使用,以营造安全的线上环境。它旨在保护个人与社群免于因不当使用网络而遭受伤害。
她说,该条文针对的是超出言论与表达自由范畴的通讯内容。
不过,娜丽妮指出,在社运分子柯玉莉一案中,法院认为不应对她进行提控,因为她在面子书发布的内容属于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所保障的言论与表达自由范畴,故不能作为援引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进行提控的依据。
上诉庭去年批准柯玉莉的上诉,以推翻高庭于2023年驳回其诉讼的裁决,并裁定第233条文中的“冒犯”和“滋扰”字眼违宪,并将之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