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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部:容器购买逾20公升燃油需准证

(布城26日讯)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指出,以容器购买超过20公升的燃油,必须持有该部发出的受管制物品特别准证。

该部执法组总监拿督阿兹曼指出,在1961年供应控制法令下,油站业者可卖燃油给持有特别准证者,后者可根据获批条件,使用安全及合适的容器,在油站以桶装方式购买燃油;未持特别准证者,只有在紧急情况下,获准以桶装方式购买不超过20公升的燃油。

他周三发文告表示,包括叉车(forklift)、水上运输、偏远地区和岛屿居民、食品工业业者、水上休闲、农业和畜牧业、紧急援助、维修、旅游业,及小型建筑业等10类符合资格者可向该部申请特别准证。

持准证证者可购买超过20公升的汽油或柴油装填至容器,但须以现行市场价格计算,此举是为了防止受管制和补贴燃料遭滥用。

“持证人可将燃油储存在油桶、塑胶容器或其他合适且安全的容器中,但须遵守批准的油量、加油站位置、期限和频率等规定。”

文告称,除持有特别准证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使用容器装填购买汽油或柴油,紧急情况下购买量不得超过20公升。

有意申请特别准证者可通过https://spb.kpdn.gov.my申请,此准证免费开放给符合资格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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