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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 若雇员被隔离  古拉:雇主需提供有薪病假

人力资源部长古拉。 人力资源部长古拉。

(布城6日讯)若本地员工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国家或地区返国后出现感染症状,被医生指示须在家或医院隔离,雇主在隔离期间必须给予员工有薪病假或住院权益。

人力资源部长古拉指出,雇主不得要求雇员在被隔离期间,以年假或无薪假取代。

他也鼓励雇主,一旦隔离期超过所拥有的病假天数,可提供雇员额外的津贴。

他发表文告表示,假设有员工从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如中国、泰国、日本、香港和新加坡等地返国,雇主也必须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F条文,立即指示有关员工寻求医生的诊断,费用由雇主承担。有关医药费可根据《1955年就业法令》第60F条文的规定支付。

如果有关员工是出差或接获上司指示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后被当地的医院指示隔离,雇主也必须支付有关雇员全薪。

此外,如果医生没有发出隔离指示,雇主不得禁止有关员工上班,惟雇主可指示身体不适的员工休假,但前提是必须提供其病假。

他指出,各方若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劳工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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