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管制令休假 雇主须支付全薪 18 03, 2020 登载于 大马首题 (吉隆坡18日讯)人力资源部宣布,从3月18日至31日的全国行动管控令期间,雇主必须支付雇员全薪,包括居家休假的员工。 该部发表文告指出,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除了支付薪金,雇主也不得扣除员工的年假。 换言之,雇主必须支付这段期间的薪水和津贴予雇员,除了与出勤或旅途相关(此期间没有进行)的津贴。 若雇主不遵守“行动管制令”,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第342号法)第11(4)条文和和第24(a)条文,这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和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