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乱治暴 治港要“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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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日讯)过去一年,香港社会运动不断,国家安全法立法遥遥无期,中国中央决定亲自出手,由人大決定将内地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直接在港实施,不用经立法会,会列明具体刑罚,之后再成立执行机构国安委,用法律对抗目前香港的政治暴力行为。
人大将会在28日审议相关议案,最快八月实施。
根据人大议程,其中第五項就是会审议「人大关于建立建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港区人大陈曼琪的两会提案,更建议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将内地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不需要经立法会审议,直接在香港实施。
以目前香港的政治气氛,国安法立法肯定是困难重重,但香港社会运动越演越烈,于是中央才决定由人大释法,将内地现行的全法性法律「国家安全法」直接用在香港,列明相关行为的具体刑罚,由全国人大提案并通过后,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无须经过香港立法会立法。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成立类似国安委的相关机构,执行具体的事务。
《基本法》23条列了七点和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引入香港的国安法却不包括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这三项。
基本法是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完成香港国安立法的责任主体。香港社会应切实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勠力同心,承担起在香港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积极履行有关宪制责任,尽快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但也规定中央也有保证国家安全的宪法权力与责任。
23条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之中,也指点,如果特区迟迟无法完成相关立法,国家安全之门不能无限期地洞开下去。
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起在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修改基本法、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将全国性法律引入香港、专为香港制定全国性法律和向特区政府发出行政命令等。
《国安法》第1章第11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2章第40条则写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