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慕沙阿曼46控状 总检察署:前总检长支持为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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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0日讯)针对控方周二撤销沙巴前首席部长丹斯里慕沙阿曼的所有46项贪污和洗黑钱控状的决定,总检察署发文告解释,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的宣誓书,是有关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指出,总检察署是在6月5日接到丹斯里慕沙阿曼向法庭提交的宣誓书,该宣誓书也附上丹斯里阿都干尼的宣誓书,后者确认在2002年至2015年任职期间,支持慕沙阿漫提出撤销所有控状的申请。
文告指出,前总检察长是在2012年作出不对慕沙阿曼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决定,因为调查显示,所涉及的款项是政治献金。
依德鲁斯哈伦进一步指出,阿都干尼指上述决定是由前检控组主任拿督敦阿都马吉、反贪污委员会前首席专员丹斯里阿布卡欣及前调查主任拿督斯里慕斯达法阿里共同做出的。
“从法律角度研究并仔细阅读调查文件后,前总检察长按本身的判断,决定不提出起诉。
在考虑到前总检察长的宣誓书及最新的发展,总检察署有责任审查所有与此案相关的证据。在研究所有证据,以及与检控和调查小组讨论后,也发现的香港银行的文件不足,以及一些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在与检察和调查小组进行了讨论,我决定撤回对丹斯里慕沙阿曼所有控罪。这是因为书面证据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至关重要。”
他表示是按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行使权力,作出(撤回控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