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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再加控2失信罪 不当转让总值2.08亿政府地

林冠英(中)在林吉祥(右)和哥宾星(左)陪同下步入北海法庭。 林冠英(中)在林吉祥(右)和哥宾星(左)陪同下步入北海法庭。

(北海11日讯)槟城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周五在槟城北海法庭,在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盗用财物或失信)条文下,被控2项涉嫌不正当的转让州政府土地拥有权给两家公司。

这两片州政府地各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及7366万8986令,合共总值2亿875万5080令吉。在这项法令下,一旦罪成,可面对不少过6个月、不超过5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一项指控是指他于2015年2月17日,将一片坐落于丹绒槟榔的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的地段拥有权,不当的转让交给Ewein Zenith有限公司。

第二项控状则是指他于2017年3月22日,将一片坐落在丹绒槟榔,价值7366万8986令吉的土地拥有权,让给Zenith Urban Development有限公司。

林冠英面对两项指控皆表示不认罪,要求审讯。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基于林冠英也在2009年大马反会法令下在吉隆坡面控,且两个案件的证人皆与海底隧道案有关,且负责调查方都是来自布城反贪会总部,所有重要文件都存放在总部,基于安全及公正为由,要求案件转移到吉隆坡地庭。

但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则以案件所指的地点是在槟州,并指主控官提出反贪会总部位于布城的理由不充分,因此反对案件转移到吉隆坡地庭。

法官阿末阿扎利聆听双方的论述后,宣判案件转移到吉隆坡地庭,并于10月12日过堂。

法官也批准与吉隆坡地庭的案件一起以100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此案的三名主控官是旺沙哈鲁丁、法兰欣以及斯瓦兰吉尼副检察司。林冠英的律师团成员则包括哥宾星、蓝卡巴星、雷尔,西华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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