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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米:通讯法修正案国会一读 涉儿童网络犯罪监5年罚50万

通讯部长法米。 通讯部长法米。

(吉隆坡3日讯)2024年通讯及多媒体修正法案提呈提呈国会一读,建议严惩危害18岁以下儿童的犯罪行为,施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最高50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这项法案是由通讯部长法米提呈,以修正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法案第91(c)条款建议,在第233条文中加入新的小节,规定如果相关罪行波及18岁以下儿童,将适用更高且不同的刑罚,并将此类罪行定义为可被逮捕的犯罪行为。

该条文也建议,罪犯在定罪后如果继续犯罪,每天或不足一天,可额外罚款5000令吉。

此外,法案第91(d)条款建议纳入子条文(4)(a),即涉及使用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向任何人提供用于商业目的的淫秽通讯。

条文(4)(b)则允许其管辖下的网络或应用服务,用于第(a)段所描述的活动,若违反子条款(4),则构成违法行为。一旦定罪,最高可判处100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违法行为在定罪后重犯,每天或不足一天可额外罚款1万令吉。

在第233 (1)(a)条文下,若对18岁以下的儿童犯罪,包括发表威胁、下流、虚假、恐吓或冒犯言论,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一旦罪成,可被处以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每日将被处以5000令吉的罚款。

第92条款建议令纳入第233A新条文,禁止任何人发送、促使发送,或允许发送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同时赋予部长就此事制定法规的权力。

与此同时,通讯部长法米透露,法案会阐明各罪行的定义,色情内容意指引起厌恶的内容,该图像或会冒犯个人对道德和礼仪的观念,并对易受影响的思维产生负面影响。

色情元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儿童进行性诱骗,透过展示任何个人的图像对儿童进行性侮辱、贬低、剥削或歧视。

至于“不文雅”(sumbang)则是不雅、不体面及与普遍社会、习俗和文化接受的行为相悖的内容;展示非极端艺术,信息或科学,比如性教育或解剖学领域,展示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则不属于色情或不当内容。

虚假内容的定义则包括不真实,误导、不完整或捏在不存在的事项,而以讽刺和恶搞形式呈现的内容,或在明显表明是虚构的情况下,则不是虚假内容。

Last modified onTuesday, 03 December 202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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