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总长:警方有权查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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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4日讯)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扎鲁丁指出,警方若合理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是有权检查民众手机的。
他透露,刑事程序法典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赋予警方检查民众手机,但只有警长或以上级别的警官才可这么做。
他解释,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阐明相关权力,以确保手机不存在淫秽、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
此外,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以及249条文,也赋权警方获取民众手机内的数据;而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文则授权警方检查嫌犯的手机数据,并将其定义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拉扎鲁丁是针对一民众录制视频,质疑警方扣留并检查其手机的事件,做出回应。
他指出,警察法令第20(g)条也赋予警方权力,要求民众出示信息。
“换句话说,在路障检查中,警方确实有权检查民众手机。”
但他同时也强调,这必须在合理和合法的方式下进行,不能无缘无故检查该手机。
他指出,警方如果在检查手机时,发现在线赌博应用程式,则可援引1953年公开赌博法令展开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