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豪:在石油资源消耗殆尽之前 将油气资源归还给砂拉越才是公平的
- 登载于 砂拉越
(古晋4日讯)峇都林当区立法议员施志豪指出,国家需要重新进行调整,以改革联邦制,并将领土正义归还给所有州属,以确保各州属享有公平和可持续性成长、发展及财富分配。
尽管一些“法律专家”及政治分析家针对砂拉越依据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权利及权威来索回更多石油与天然气资源财富一事予以批判,但他们在喋喋不休地谈论公平与公正之际,却显然对砂拉越、沙巴及西马半岛产油州属在过去50年里沦为最欠缺发展及最贫穷州属的景况保持沉默。
过去50年来,联邦政府和当局在忽视州属主权及宪法权利下进行开采,所以在石油资源消耗殆尽之前,将油气资源归还给砂拉越才是公平的。
然而,争论徒劳无功、且会适得其反,所以,若所有团体及个人都能为了国家的朝前发展和面迎未来挑战采取建设性及规划性的方法的话,我将心存感激。
砂拉越、特别是现任砂拉越政府在过去几年里做的,对於国家来说是伟大的。它带来了新的希望曙光,并於当前出现在马来西亚地平线上。
踏上维护领土主权与权利的征程後,砂拉越政府在1963年马来西亚建国协议及联邦宪法支援下,成功针对石油、天然气及石油产品征收砂拉越销售税,并重新在石油和天然气田拥有权和许可权方面取得牵引力,从而让砂石油公司得以和国家石油公司携手开发石油与天然气的生产。
随着额外收入和财富的产生,砂拉越政府在2030年后疫情发展策略当前概括的愿景和使命下,於全砂拉越规划及执行发展计划的同时,也做出了设立发展银行,进军氢经济及技术、绿色能源发展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设立砂主权财富未来基金等战略性努力,以推动砂拉越向前发展,并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包容性及环境可持续性。“那将显得短视,如果我们的愿景和追求、甚至论点,都只集中在很快耗尽的油气收入与财富的话。”
砂拉越总理和其政府所呈现、并着手绘制的,是联邦政府及马来西亚所有州属可效仿及进步的蓝图。
实际上,若我们的政治领袖能在当前专着於马来西亚联邦制的改革与转型,并将领土正义归还给所有州属,以确保各州属享有公平和可持续性成长、发展及财富分配的话,则我们可以引领国家摆脱当前的政治和经济困境。
领土正义
正如砂拉越所表明,在从全球历史演变中抽离出来,并同时检视自身从何而来之际,维护宪法与主权,以及砂拉越领土权威乃是最重要的诉求。
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大不列颠是通过英格兰普通法和英国国会法令来确定其殖民地、领地、保护国和属地领土的权力和权威,而不是随机、也不是任意的。外国领土在1920年後的国际联盟、以及1945年後的联合国所监督与授权下,移交给了英国王室政府。
殖民地、自治领、保护国和属地,包括其他转让或正式隶属於大不列颠主权的其他各个区域之地区和领土,都旨在成为为原住民及其他外来永久定居者提供土地的地区及领土。
大不列颠或“王室”要求、假定及保证相关殖民地、自治领、保护国和属地的绝对主权,但其并非正式成为英国的一部分。根据国际联盟及联合国的公约、条约、授权及约定,相关地区和领土应受到监督,并授予殖民地、自治领、保护国和属地的“负责政府”,以让它们成为独立的自治国家。
那就是“王室”殖民地、自治领、保护国和属地领土之合法性的由来,而马来亚、砂拉越及沙巴(前称为北婆罗洲)就继承和获得了它们的权利、权力和权威。
对於砂拉越来说,其现有领土边界的合法性、合宪性及合理性,乃根植在该於国际上无以伦比的广阔法律基础之上。 从1865年殖民地法律有效性法令到1895年殖民地边界法,从1954年砂拉越(边界变更)行政令、1958年砂拉越(边界定义)行政令、1960年北婆罗洲与砂拉越(边界变更)行政令到1962年北婆罗洲与砂拉越(边界变更)行政令,以及1958年砂土地法典(第81章)。
那可能是我们当前的祝福,但显然是出於设计与目的、并考量了国际及区域政治与社会经济状况。其毫不含糊地阐明,砂拉越边界乃延伸到砂拉越水域内的大陆架区域,包括海床及底土。1954年、1958年、1960年及1962年的4项行政令,就定义、更改及确定了砂拉越的领土边界。
联邦宪法第1条文也强调,各州属的领土,是其在马来西亚日前包含的领土。
联邦宪法在马来西亚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第2条文则规定,在未经州属(由该州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表示)或统治者会议同意下,任何修改州属边界的法令将不得通过。
需要明确的是,自马来西亚成立以来,砂拉越立法议会不曾通过任何更改砂拉越领土边界的法令或法律。
那就是马来西亚半岛11州属与砂拉越及沙巴等2大婆罗洲州属的最大区别,并引起了一些马来亚评论员的困惑。当马来亚联邦宪法获得采用时,其似乎显现,马来亚半岛11州属与联邦政府达成协议,即在成立马来亚联邦後,它们的领土权益仅限於“陆上”及“前滩”(“春天”退潮时的一小片土地),而不是“离岸”。
然而,尽管主权权益受到限制,但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2012年领海法令(尽管对砂拉越与沙巴的领土边界与权利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是扩大了该些马来亚州属的领土权利,并让它们拥有“从低水位测量到离岸不超过3海哩范围的近海”的海岸线,以享有一点点“离岸”领土权威。
与砂拉越与沙巴不同的是,马来亚州属最不关心其领土边界,而那可能意味着什麽?总的来说,除了2012年的吉兰丹州政府,有关事项通常受到忽略。
它见证了一个长期以来被马来亚人,特别是西马半岛立法者及州立法议会忽视、并令人生畏的现实,即联邦政府主导着州政府,并支配着州的事务、权力及权威,以至於开国元勋们的愿景及马来亚联邦第一部宪法的基本要素或被蔑视和/或侵犯。
事实上,马来亚宪法是里德委员会所做,其首要职权范围就是依据英联邦内拥有两院制立法机构的议会民主制,为作为一个单一自治单位的国家整体联邦宪法形式提出建议,而其中将包括设立一个强大中央政府,并让州属及定居点享有一定程度自治权的条款。套用里德委员会报告书的说法,那是“一个依据议会民主原则、在中央与州政府之间按保护所有政府之存在与权威的方式分配权力,并具有联邦政府制的独立马来亚联邦。”
事实不言自明,马来亚宪法为所有马来亚州属的领土完整性制定了强而有力的宪法保障、并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设定立法及行政权力,让联邦内的立法权根据宪法规定设立及受到监管。然而,从来没有看到一个或几个州属享有任何更多的自主性措施,并因此而从中受惠。
为了马来西亚的成立,1957年马来亚宪法在之前的根本上进行修正,即:
(i)科博特委员会将确定北婆罗洲及砂拉越人民对於马来西亚联邦建议的看法;
(ii)政府级委员会将被赋予制定未来宪法安排,包括保障北婆罗洲及砂拉越的特别利益,以涵盖宗教自由、教育、联邦国会代表权、土着种族地位、移民管控权、公民权及
州宪法的任务;以及
(iii)1963年马来西亚建国协议於1963年7月9日在伦敦签署。
此後,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被广泛制定修订,而至关重要的,是概括在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内的立法列表也获得修正,并加入了 IIA 列表(沙巴及砂拉越列表的新增),IIIA列表(沙巴与砂拉越共同列表的补充),以及第十附表,即阐明分配给所有州属的拨款和收入来源获得修正,并概括第 IV部份(沙巴及砂拉越的特别拨款)及第V部份(分配给沙巴及砂拉越的额外收入来源)。
砂拉越人(及沙巴人)也再次受到祝福,我们的先贤或许不像当时的其他合作夥伴或同行者那样具有政治敏锐度,但却热心维护了我们的领土完整性、资源及特权。相关官员及立法者,也致力实施宪法修正案,并确保砂拉越人的抱负和期望都坚如磐石。
在带头倡导维护领土完整性、资源及特权的努力方面,当前的砂拉越政府值得拥有所有砂拉越人及全马来西亚人的全力支援。砂拉越总理及其同僚正负责地全权遵照联邦宪法条款及马来西亚建国协议精神与所有意图的规定。
砂拉越总理及其内阁同僚说过:“我们必须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让人民受惠。”他们也曾反覆说明:“当砂拉越进步与发展时,国家也将从中受益。”
马来西亚的创收与公平,以及财富的再分配
正如上文所概述,砂拉越政府已稳步向前,以在全砂拉越规划及执行所需的发展计划,并在其2030年后疫情发展策略下采取了战略性努力,以推动砂拉越朝向经济繁荣、社会包容性及环境可持续性的方向奋进。
因此,除了必要的基本设备及基础设施计划之外,砂拉越在持续推动创新及进取的策略性计划方面,也正充分利用了额外收入,以让砂拉越肯定地逐渐进步,并为砂拉越人民带来直接和长期利益。
砂拉越所做的一切,也获得了首相、其他州领导及全球各地显着领导人的赞扬。有关赞许不仅限於2030年后疫情发展策略的使命和愿景,而是也在於战略性计划的实际实施,特别是该些符合全球暖化及气候变化应对的全球努力。
只要砂拉越在宪法(公平地说,我必须不带任何批评的补充一点,我们没有做任何违宪或违法的事情)范围内实施相关努力,那对於联邦及国内所有州属来说,向砂拉越学习、以确保所有州属像砂拉越在过去数十年般取得进步与成长,是合理及正确的。
有了类似的明确且合理的方向、愿景与使命,所有州属及人民将专着於做出积极及建设性的贡献,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任何消极及破坏性争吵或政治争论。联邦领袖也可以完全专着於建设,以及国家经济的加强与振兴。
国家正要揭示令人期待已久的全国碳捕集、利用及封存法律与发展框架。我希望马来西亚所有州属将被赋予关键的作用, 而国家观点和议程也包括利用它让所有州属、特别是西马半岛州属来分担联邦政府在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管理方面的负担与责任,从而公平地分享收入和财富,以确保该新收入来源能够在近期与长期内为所有州属所公平分配,并特别强调对於较贫穷及欠缺发展州属的协助。
透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无数发展举措,可产生无限的财富。它也是地球之母的未来,并能减少和遏制全球暖化及气候变化。
我祈愿联邦领袖及西马州属领袖能具有和砂拉越总理一样的远见,并能采取超越政治的行动,以推动所有州属与马来西亚朝向经济繁荣、社会包容性及环境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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