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法明年首季执法 特定场须设火患安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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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8日讯)政府已修订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规定特定场所必须设立火患安全组织,以提升场所的防火管理和应变能力。

根据法令,政府划定的特定场所,若欲取得消防证书,其中一项条规,必须设立火患安全组织。

根据建筑物类别被定义为特定场所的包括工厂、酒店、餐馆、办公楼、购物商场、图书馆、仓库、宿舍及具高风险的场所等。

大马消拯局副总监(行动组)阿末依兹兰披露,根据法令,违规者将被提控上庭。一旦罪成,可判罚款5万令吉,或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他说,全国目前需注册的特定单位共有9321个,其中5881已注册。消拯局希望在今年底之前,为涉及的特定场所人员启动与安排课程,而各相关火患安全组织的注册程序,也正进行中。

火患安全组织的成员,包括1名火患安全经理及至少3名火患安全人员。他们将负责代表消拯员进行设备安全查核和协调,并进行火患防范工作。

他说,火患安全经理必须接受120个小时的消防训练课程。火患安全人员则是50个小时。

他透露,当局将在明年第一季度开始执法。

根据宪报,在上述法令下,消拯局所指的特定场所包括面积占地2000平方公尺或以上的图书馆、医院;设100间客房和拥开放走廊的酒店,或楼高2至4层楼,拥有51间至101间客房的酒店;拥有10楼或以上,占地5000平方公尺的宿舍;拥6楼或以上或占地面积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宿舍。

此外,特定场所也涵盖以下地方:楼高30公尺或以上,占地1万平方公尺的办公楼、占地3000平方公尺或以上的店铺、占地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处理危险物品的工厂、可聚集大批人潮,占地约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地方、位于地下层,占地2000平方公尺并装有自动喷雾系统的仓库、占地1000至7000平方公尺并装有自动喷雾系统的仓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