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政府入禀联邦法院 厘清3石油法有效性

(古晋24日讯)砂拉越政府入禀联邦法院,呈交情愿书,以寻求裁定3项联邦法令在砂拉越的宪法有效性及持续适用性。

这三项法令是,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以及及1966年石油矿业法令。

砂总理署(法律、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砂拉越与联邦关系)副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茜达周一发文告指出,这些联邦法令损害并剥夺了砂拉越在其大陆架海床范围内所拥有的天然资源(包括石油与天然气)权益;有关范围是依据1954年砂拉越(边界修订)枢密院令(Sarawak (Alteration of Boundaries) Order in Council 1954 )及1958年砂拉越(边界定义)枢密院令(Sarawak (Definition of Boundaries) Order in Council 1958)所延伸及界定。

文告称,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其附属宪制文件,位于砂拉越边界内海床的石油资源主权权利,已于成立马来西亚时,由英国政府赋予砂拉越,而非联邦或联邦政府。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2(c)项也赋予州立法议会立法权,以通过发出采矿租约、证书及勘探执照来规范上述石油权益的行使。

文告解释,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矿业法令原本仅适用于马来亚,但在1969年紧急状态颁布后,通过一项法令延伸适用于砂拉越。该紧急状态已于2011年12月被国会两院撤销。因此,根据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截至2012年6月,这两项法令理应不再适用于砂拉越。

文告指出,国油公司已于2026年1月10日提出申请,寻求准令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以挑战数项州法律的有效性,声称是为厘清这些规范国油在砂拉越石油作业、业务及其他活动的法律。有关申请定于2026年3月16日由联邦法院审理。

文告强调,砂拉越政府将反对该申请,因其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128(1)(a)条文下联邦法院的专属原始司法管辖权范围。

“砂拉越政府因此被迫根据联邦宪法第4(3)及第128(1)条文,寻求联邦法院裁定上述联邦法令在适用于砂拉越方面的有效性。”

砂政府强调,上述联邦法令影响了马来西亚日之前已确定的砂拉越边界,以及砂拉越对近海石油资源的权利。砂政府入禀法院是为了捍卫联邦宪法,以及马来西亚协议所保障的砂拉越人民合法权益。

“厘清这些宪法课题将为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行业(包括上游和下游业务)的监管框架提供清晰度,进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文告表示,尽管已提出请愿,砂拉越政府仍致力于与联邦政府继续展开建设性讨论,以友好方式解决相关课题,从而加强国家团结、推动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更可持续运用,并使砂拉越能为马来西亚的繁荣与经济增长作出更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