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发出准令 允国油挑战砂油气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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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7日讯)联邦法院批准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的准令申请,以审理涉及国油公司在砂拉越营运权利的法律诠释问题,包括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DA)与砂拉越州法律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马来亚大法官拿督斯里哈欣韩沙周一在聆听申请方和答辩方逾5个小时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国油公司首席代表律师是拿督赛勒斯达斯,砂拉越政府代表为总检察长沙非里及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

哈欣韩沙认为,申请方已达到申请准令的门槛,因此批准申请方的准令申请。申请方获准在即日起21天内,正式展开相关的法律程序。

国油在申请中寻求厘清其在砂拉越持续营运的法律地位,以确保符合现行法律及良好治理原则,同时要求法院裁定联邦法律与砂拉越相关条例在油气监管方面的适用范围。

国油表带律师赛勒斯达斯在陈词中指出,砂拉越州议会曾通过修订多项法令,包括《天然气分配法令》(DGO)及《石油与采矿法令》,这违反《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1(a)、8(c)、8(j)及11(c)条文的规定。

他指上述条文涉及条约、贸易、矿产资源开发,以及电力与能源的生产和分配等事项。只有国会下议院有权就上述事项制定法律,而非州议会。

他指出,砂拉越通过2016年天然气分配条例及有关条例之后的修订,在行使天然气分配权力的同时,超出原本赋予州政府的权限。

他认为示,根据1963年婆罗洲(立法权)条例,该条例与联邦宪法第95C条款同读,砂拉越州议会的权限仅限于州内天然气分配,并不涵盖石油产业链的其他环节。

换言之,砂拉越州议会无法就属于联邦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法律,包括依据1954年砂拉越枢密令扩大其在大陆架方面的领土范围或管辖权。

不过,砂政府法律顾问冯裕中则反对国油提出司法挑战的申请,理由是相关申请应在高庭入禀。

他强调,砂州议会在修订相关法令时,是在其权力与管辖范围内行事。砂政府并没有侵犯联邦政府的权限。

他说,国油的申请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128(1)(a)条文下联邦法院的专属原始司法管辖权范围。相关争议本质上涉及联邦政府与砂拉越政府之间的问题,应依据联邦宪法第128条,由联邦法院在专属的原始管辖权下审理,而非由国油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