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定 砂有权征收石油销售税

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西达向媒体发表谈话时摄。 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西达向媒体发表谈话时摄。

(古晋13日讯)古晋高庭法官阿查哈里裁决砂政府有权向国家石油公司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

法官今日驳回国油的司法检讨申请,并裁决砂政府有权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并指国油是可被征收税收的人士。

随着法官作出这项裁决,这也意味着砂政府、联邦政府以及国家石油公司在石油产品销售税课题纠缠了一段时日后,也就暂时告一个段落。

法官在裁决时表示,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阐明,东马砂、沙两州州立法机构也可以制定法律以实施,所征收的营业税和任何营业税应被视为属于州清单中所列的事项,而不属于联邦清单中所列事项。

此外,由州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均应视为属于州名单,《州营业税条例》以及根据宪法和有效法规在该州制定的任何附属立法所列举的事项。

法官表示,基于上述理由,并表示国油公司所提出的司法检讨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驳回其申请。

国油日前入禀法庭,针对砂拉越政府征收销售税所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以挑战砂政府向该公司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的合法性,因国油已向联邦缴付石油产品销售税。

国油代表律师拿督马力日前披露,征收石油的税务是落在联邦宪法第9附表所列联邦清单的项目。同时,他也提出砂政府没持有准证征收5%的石油产品销售税。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石油公司不是“应纳税人”,因为它是根据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设立的法定机构,旨在规范其他石油公司的活动。

在休庭后,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西达向媒体表示,法官的裁决表明州政府有权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而被驳回司法检讨的国油是“应纳税人”。

与此同时,砂律政府署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也表示,法官的判决已清楚阐明砂州有权力征收,因此希望国油公司就法官的判决而不提出上诉。

此外,砂政府向国油公司追讨13亿令吉石油产品销售税诉讼的审讯,司法专员陈赐荣今日安排在2020年4月15日开审。

 

Last modified onFriday, 13 March 2020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