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洗钱和报假税 沙菲宜表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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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斯里沙菲宜。 丹斯里沙菲宜。

(吉隆坡29日讯)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所面对的4项洗钱和报假税官司,高庭宣判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指控方的证人无法毫无疑问的证明被告涉及洗钱,包括有关不法款项从何而得。控方也无法证明被告从所谓的非法活动中牟利。

他说,控方第8号证人,即反贪会查案官莫哈末法利在交叉盘问时已证明,没有任何非法活动显示被告是透过支票收受这笔款项,以及所收受的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法官强调,控罪是与控方的证人息息相关,由于无法证明所谓的非法活动,因此可能不存在非法活动的收益。

针对判决,主控官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表示,将等候总检察长的指示,决定是否会提出上诉。

根据控状,70岁的沙菲宜涉嫌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向内陆税收局报假税获得非法收益。

他是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向被控,一旦罪成,可监禁不超过5年,或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他也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下面控。罪成可被判处最高监禁15年,罚款不少过非法收益金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