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署捍卫撤控扎希决定 法官也认为理由强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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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步离法庭时摄。 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步离法庭时摄。

(吉隆坡6日讯)针对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释放不等同无罪”(DNAA)撤控决定,引发外界强烈质疑声浪,总检察署澄清,这项决定有其理据,而且也为法庭所接受。

总检察署发表文告指出,控方所提出的申请理由获得高庭批准,法官也认为控方提出理由强而有力(cogent),是有说服力的。

文告称,控方提出释放但不等同无罪的申请时,向法庭提出多种理由,并获得法庭接受。

高庭是在周一(4日)裁决,阿末扎希被控挪用健康思维基金会资金案的47项失信、贪污和洗黑钱控状中“释放不等于无罪”。

控方是援引联邦宪法第145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提出11个理由,希望终止对被告提出的所有检控程序。

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随后批准这项申请,发出释放但不等同无罪庭令。这意味著阿末扎希正式获释,但若出现新证据,控方仍可重新传唤阿末扎希。

此事引起各方质疑和批判的声浪,纷纷要求总检察署应公开解释对阿末扎希撤控的理由。

安华否认干预

另一方面,目前身在雅加达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指出,撤销阿末扎希的47项控罪,是总检察署的决定,他并没有介入此事。

“这是总检察长的决定,我不能干涉。”

他强调,在此事件上,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拥有绝对的权力,也给出了理由,他尊重总检察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