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米:坚持修正通讯法令 打击网络贩卖色情和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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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9日讯)通讯部长法米坚持,政府修正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以将销售网络色情内容和恋童癖相关的犯罪行为列为可被扣押的罪行,赋予警方权力对付犯罪者。
他形容这是重大的改革,以确保犯罪者,尤其是涉及贩卖色情的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部于12月2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相关修正法案,其中针对第233条文的重大修订,以细致相关条文,使其更具针对性。
根据该修正案第233(1)(a)条文中的“冒犯性”字眼,改成“极度冒犯性”。“极度冒犯性”定义为使用咒骂或亵渎性言语冒犯多人,如仇恨言论。
这项修正案也明确阐明,若通讯内容是善意的,且是基于事实或包含“陈述和意见”,则不会被视为“极度冒犯性”。
此外,修正案也详细诠释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内容,而讽刺、滑稽模仿或明显虚构的作品则不被视为“虚假”。
任何人涉嫌利用网路设施散播淫秽内容,最高罚款额为100万令吉,持续违规每日罚款1万令吉;可监禁最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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