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纳吉也不例外 特赦申请须呈按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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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0日讯)总检察署强调,所有特赦申请,包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都必须提交国家元首主持的特赦局审议。
总检察署在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谕令下发文告指出,特赦申请必须按照法律及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管道提呈,而不是通过其他管道。
文告指出,根据联邦宪法42(1)条,国家元首有权对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纳闽和布城犯下的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暂缓。
联邦宪法第42(2)条款也规定,国家元首有权赦免、暂缓或减轻法庭所判的任何刑罚。
元首根据宪法第42条款听取特赦局建议后作出决定,同时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定,以避免类似行动因不具法律效力而在法院受到挑战。
“若有人希望建议包括纳吉在内的囚犯以居家拘留的方式完成余刑,有关申请须通过既定程序,提交特赦委员会,由国家元首主持审议。”
现年71岁的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被判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正在加影监狱服刑。
特赦局在今年2月2日宣布,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即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但纳吉在今年4月向高庭提出司法检讨,挑战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特赦令中有附录文件,允许他居家拘留完成余下刑期。然而,高庭于7月驳回了其申请。
纳吉不服判决而上诉至上诉庭,要求证实是否存在附加谕令,让他在家服完刑期。
上诉庭定明年1月6日审理此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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