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国家元首特赦权 王宫促各方需给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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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4日讯)国家王宫重申,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特赦囚犯的权力,各界需尊重宪法与法律规定。
国家王宫周五发文告指出,在联邦宪法第42(1)条文与(2)条文下,任何在布城、吉隆坡、纳闽犯下的罪行,国家元首皆有权给予特赦、缓刑、减刑的处理。
文告表示,任何一方若要建议赦免囚犯或减刑,务必由该名囚犯本身向特赦局申请,以供由国家元首主持的赦免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审议。
“国家元首陛下所行使的权力,将依据陛下为首的特赦局所建议而执行。”
联邦上诉庭将在本月6日审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就居家服刑特赦事宜提出的上诉申请。
巫统正号召群众在当天赴布城上诉庭外集会声援纳吉。这项声援集会也获得伊党、土团党、国大党、马华等政党的支持。
纳吉因SRC国际公司案罪成而获判入狱12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特赦局之后同意减刑,监禁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金额也减少至5000万令吉。
但纳吉入禀高庭挑起司法审核,声称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给予特赦的时候,存在一份附录,允许他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服完剩馀6年刑期。
Last modified onSaturday, 04 January 202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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