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公害岂容双重标准?

文 / 陈鸣諍

 

洋垃圾(外国废弃物)与稀土无疑是目前国人最为关注的两个环境议题。但往往谈洋垃圾时不谈稀土,谈稀土时却不谈洋垃圾。彷佛两者除了是能源科艺环境部长杨美盈该处理的问题,并没有任何其他直接关联。如果我们将这两个议题放在一起思考,恰当吗?事实上,两者都涉及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的问题。

马来西亚一直为这两个环境议题所困扰却没有解决方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行政程序不完善以致决策失误,以及这两种行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莱纳斯(Lynas)能够在我国设厂营运,许多人认为这是前朝政府遗留下的问题。它从最初的各种行政申请程序、环境评估、审查到获得临时营运准证,过程都充斥著各种反对声音。环保抗争持续多年,其终极目标是希望莱纳斯能运离我国。洋垃圾更无须赘述,前阵子杨部长亲自到港口海关突击检查洋垃圾入口的源头,揭发洋垃圾是如何企图混水摸鱼,非法进入我国。无论莱纳斯还是洋垃圾,因这些程序不完善而得以在我国落脚。同时,它们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一些人无法拒绝的,这也是为何依然有人接受它们。

希盟政府对这两个议题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还算清楚:一方面,希望莱纳斯能够将稀土废料远离我们,最好是「回」到原产地澳洲;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减少、甚至完全禁止入口洋垃圾。从舆论形势来看,这也符合绝大部份国人的想法,似乎并无问题。

从其结果与影响而言,稀土废料与洋垃圾带来的负面效益(与环境和生活品质有关)其实是多于正面效益(与经济有关)。其潜在的风险也表明,一旦稀土废料与洋垃圾处理不妥当,就会进一步对人、动植物与环境带来极为严重的破坏,其负面效益是无法比拟的,因此我们应该拒绝稀土废料与洋垃圾。

然而,从环境正义的角度而言,我国在洋垃圾与稀土废料的问题上,并没有达到正义所要求的标准。环境正义要求我们思考任何有关环境议题时,应该更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国家或群体,而不应该受到种族、肤色与经济等差异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视为环境正义对处理塑料与危险废弃物的具体规范,而马来西亚是签署国之一,这代表我们接受这一正义的规范。

关于洋垃圾,马来西亚紧握的立场是:他人不要的别往我处丢,因为我国没有义务接收这些垃圾。我们??责先进国处理自家制造的环境公害时一点都不「先进」,只好不负责任地将一批又一批可循环废料运往别国。

至于稀土废料,我国却与此立场背道而驰,坚持莱纳斯必须将废料「运回」澳洲。当政府与媒体都用「运回」时,这已暗示稀土废料根本不属于马来西亚。但这个暗示几乎说不通,毕竟这些废料确实是在此制造,澳洲经已表明拒绝接收。说白了,澳洲秉持的原则和我们是一样:他人不要的别往我处丢,澳洲没有义务接收从马来西亚来的垃圾。

简而言之,对于洋垃圾,我国抱持环境正义的原则;对稀土废料,却背弃了同一原则。究竟马来西亚能否有一致的原则站稳立场?这显然值得追问。如果我们在原则上不一致,拒绝洋垃圾的同时又要求将稀土废料运往澳洲,那么自利(egoistic)原则是唯一合理的解释。

如果要有一致的原则与立场,那么剩下的选项只有两种:终止莱纳斯的营运,或把稀土废料留在国内并妥善处理好。环保抗争运动的最终诉求,是让莱纳斯彻底离开我国,惟这还不是希盟政府目前的选项。但若被问到:是否应该更负责任地处理这些稀土废料?我想很少人愿意接受,却无法回避这个正义的代价。实际情况有可能更糟,因为我们连日常自己制造的垃圾与废弃物都没有能力妥善处理(柔佛州巴西古当的空气污染就是最好的例子,且不会是最后一宗)。这就是马来西亚的当前困境。

 

转载 / 当代评论